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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博物馆登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7-11-10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杭州市园林文物局,杭州良渚遗址管委会,杭州西泠印社社委会,中国财税博物馆,各省直博物馆:
  为全面贯彻和落实《博物馆管理办法》,全面了解和掌握我省博物馆管理信息,根据国家文物局有关通知精神的要求,决定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依法开展博物馆的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不分所有制和行政隶属关系的各类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具有博物馆性质的艺术馆、美术馆、书画馆(院)、陈列馆等均为本次登记的范围。
  二、登记内容
    详见《博物馆登记表》(登记表附后),也可从浙江文物网下载。
  三、工作要求
    各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是本次博物馆登记工作的责任部门,要求各单位根据本市及辖县(市、区)内博物馆的实际情况,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登记工作的同时,认真协调和督促所辖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和开展好各自区域内的博物馆的登记工作。
  四、时间要求
  请各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博物馆登记表》,并将《博物馆登记表》一式两份于12月15日前报送我局博物馆处(地址:杭州市教场路26号,邮编:310006),逾期不报者,将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请中国财税博物馆和各省直博物馆认真填写《博物馆登记表》,并于12月15日前直接报送我局博物馆处。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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