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4-30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文物处),杭州市园林文物局,良渚遗址管委会,省直各文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好《关于全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浙宣[2008]1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和深化陈列展览精品项目的实施工作,确保省财政陈列展览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现就本年度项目实施安排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陈列展览精品项目的实施原则上仍按照《浙江省陈列展览精品项目管理办法》(浙文物发[2006]278号)和《关于浙江省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字[2006]148号)有关规定管理。省财政陈列展览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全省免费开放的博物馆加强藏品资源整合利用和馆际交流协作的临时展览、巡回展览项目及旧馆改陈、新馆布展的重点项目,鼓励各博物馆改善陈列布展和举办临时展览、巡回展览。 二、陈列展览精品预选项目的推荐范围、程序和经费补助安排的补充规定 1、陈列展览精品预选项目的推荐范围为全省(宁波除外)免费开放的博物馆在本年度内组织举办的各种陈列展览。其中临时展览项目展出时间不少于21天,巡回展览项目巡回展出不少于两个地点,旧馆改陈的项目总投资额度不少于50万元,新馆布展的项目总投资额度不少于200万元。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项目不列入推荐范围。 2、推荐程序原则上仍按原设定的规定要求执行,但省文物局不再下达推荐项目的控制数,所有符合规定范围条件推荐的精品预选项目,需经设区市财政局和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提出初审意见,并要排出推荐顺次上报。省直博物馆自筹资金组织安排的展览项目直接报省文物局。 3、预选项目的经费补助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博物馆倾斜,同时鼓励其他地区博物馆多组织举办展览。精品预选项目经费补助按照年度可安排的资金额度、单个项目的投资数、项目实施的绩效预期和不同类别财政市(县)情况,确定统一的不同比例安排。 三、陈列展览精品评奖项目的推荐评审和经费奖励的补充规定 1、精品评奖项目的推荐范围为全省免费开放的博物馆在上一年度内组织举办的各种陈列展览,其中省直博物馆仅限于自筹资金组织举办的展览项目。 2、省文物局不再下达精品评奖项目的推荐控制数,但所有符合推荐范围规定条件的评奖项目,需经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提出初审意见,并要排出推荐顺次。省直博物馆推荐参加评奖的项目直报省文物局。 3.获奖项目的奖励采取安排或追加一定额度经费补助的方式兑现。奖励补助额度视年度可安排资金和获奖项目数情况,分奖项档次统一标准安排。 4、为鼓励和支持各博物馆积极参加两年一届的“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评选”活动,获得国家级陈列展览精品奖、单项奖的项目,列入省陈列展览专项资金的奖励补助经费的安排范围。已获得国家级精品奖、单项奖的陈列展览项目,不再参加省级陈列展览精品项目的评奖。 四、进一步做好陈列展览精品项目的检查监督和绩效评估考核工作。列入年度经费补助的精品预选项目,必须在当年度实施完成并对外开放展出,每年12月底之前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把项目实施情况报省文物局。项目实施期间,各有关项目实施所在市、县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检查、监督,省财政厅、省文物局也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抽查和考核,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每年度精品评奖项目评审结束后,省文物局要及时形成项目评奖情况工作报告。每年度2月底之前省文物局要根据上一年度陈列展览精品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工作报告抄送省财政厅。 此外,申报陈列展览精品预选项目、评奖项目需分别填报《浙江省陈列展览精品预选项目申报书》、《浙江省陈列展览精品评奖项目申报书》,并与专项经费申请同时上报。 附件: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文物 展览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博物馆 浙江省文物局综合处 2008年4月24日印发 |
发布日期:2008-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