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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二、三级博物馆评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8-08-07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文物处、文物办),杭州市园林文物局,西泠印社社委会、杭州良渚遗址管委会,各省直博物馆:  博物馆的评估定级工作是对博物馆的工作条件和工作质量的一次全面评价。通过评估,既可以展现优势,发掘潜力,又有利于认清各博物馆以及各地博物馆事业的薄弱环节,进而采取措施加以改进,提高工作质量,进一步促进事业发展。各地文物行政部门、各博物馆务必对这项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评估工作高质量、高水平,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得起业界和社会的品评、检验。  根据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二、三级博物馆评估定级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函〔2008〕737号)的要求,我省  二、三级博物馆评估将重新展开,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参评范围  1、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正式登记、注册、接受年检的,具有文物、标本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陈列展览功能,并于2005年7月1日前对外开放且正常运行的各类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艺术馆)等,均可自愿申请参加二、 三级博物馆评估。  2、参评博物馆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展厅面积应占馆舍建筑面积的30%以上,文物建筑、旧址、遗址等原状陈列空间视具体情况确定,且符合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开放条件;  2) 博物馆拥有专用馆舍,新建馆舍于2005年7月1日前竣工并正式对外开放;  3) 2005年7月1日以来基本陈列一直正常开放;  4) 2005年7月1日以来无重大安全事故;  5) 2005年7月1日以来博物馆从业人员无涉及文物的违法犯罪记录;  二、评估标准  1、二、三级博物馆评估工作按照《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和《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以及《全国博物馆评估评分细则计分表(修订)》(见附件),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重在提高。  2、二级博物馆最低得分需达到600分,三级博物馆最低得分需达到400分。同时,综合管理与基础设施、藏品管理与科学研究、陈列展览与社会服务各项得分还应分别达到本项目规定的最低分值(详见《全国博物馆评估评分细则计分表(修订)》)。  三、评估程序  二、三级博物馆评估工作在国家文物局的指导下开展。评估程序按照《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文物博发〔2008〕6号)的规定进行。  1、各符合参评条件的博物馆对照标准,进行自评,填写《二、三级博物馆评估复核申请书》,并实事求是地在《全国博物馆评估评分细则表》上进行自我评分。  2、各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对各单位的自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以案头为主),并在《全国博物馆评估评分细则表》的推荐单位记分栏评出推荐分。  3、省文物局组织评估工作小组进行现场审核评分,并将结果报省文物局办公会议审定。  4、省文物局将审核意见和《二、三级博物馆评估复核申请书》、《全国博物馆评估评分细则计分表(修订)》、现场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报送国家文物局。  四、审核范围  截止现场审核工作开始日已自愿申报参加本次评估的博物馆,曾经参加过2007年我省博物馆评估定级试点的博物馆、纪念馆以及接受过国家首批一级博物馆现场审核的浙江省博物馆、温州博物馆将不再安排现场审核。  五、审核方法  为保证现场审核的力量,现场审核组采取省市联动的办法,抽调分布于各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浙江省博物馆评估工作小组成员(名单详见浙文物发〔2008〕53号《关于成立浙江省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及工作小组的通知》)与省文物局、省博物馆学会相关成员组成四个现场审核组,在统一评分标准的前提下,分片展开。  现场审核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抽查、查阅台账相结合的办法展开,对照国家文物局印发的相关标准,在公开、公平的原则下,严格把关,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实事求是地提出整改建议。  六、时间安排  1、8月31日前,各单位完成自评,并将评估材料(含纸质及电子文档,下同)报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  2、9月20日前,各设区市文物行政部门完成对辖区内各单位的初审,并将评估材料统一报省文物局博物馆处。  3、10月20日前,省博物馆评估工作小组完成对所有申请评估单位的现场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  4、10月30日前,评估材料经省文物局办公会议审定后,统一上报国家文物局复核。  5、11—12月,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对各省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审定。  6、2009年1月,由国家文物局公布二、三级博物馆名单并统一颁发牌、证。  在评估工作实施过程中,如遇其他问题,请与我局博物馆处联系。联系电话:0571—87017105,88825755。  特此通知。   附件(请各单位直接从浙江文物网下载):   二○○八年八月四日  主题词:博物馆 评估 通知 抄送:中国财税博物馆、浙江革命烈士纪念馆 浙江省文物局综合处                                    2008年8月5日印发

发布日期:200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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