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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博物馆章程

时间:2020-12-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

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住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491号。

第三条  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是经中共温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开办资金10866万元,由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  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宗旨:传播文化遗产知识、促进文化遗产事业发展,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  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业务范围:文物征集、保管、修复、收藏;考古调查、考古发掘、文物调查、文物保护史料收集;开展文物资料信息库,举办文物展览,承担社会教育服务和宣传工作;开展温州历史文化发展理论研究;对温州各县(市、区)的文物保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管理温州市内各专题博物馆。

第七条  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行业管理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下同):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第八条  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的权利:

(一)提出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党组织负责人、馆长、副馆长。

(三)审核(核准)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的义务:

(一)支持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馆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宗旨,维护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三条  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四条  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党组织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六条  党组织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八条  党员大会是党组织的议事决策机构。党员大会讨论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组织内通报,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十九条  党组织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条  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组织领导职数严格按照机构编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章  行政管理组织设置和运行

第二十二条  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设馆长1名。馆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馆长协助馆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建立馆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结合本馆工作职责,讨论、研究、解决馆内重大事项,制订、通过馆内重要决议、决定、决策。

(二)研究贯彻落实上级交办的有关工作以及上级部门在工作中提出的涉及本部门的有关决定意见。

(三)研究制定、督促总结本馆年度工作计划和月(周)工作安排,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研究决定本馆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除;

(六)研究决定属于本馆权限范围内的人事调整和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奖励惩处等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本馆重大项目立项、大额资金使用,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

(八)其他需要经过馆长办公会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馆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馆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组织会议先行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广泛征求单位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二)馆长办公会议由馆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

(三)在决策重大事项的会议上,决策建议人应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班子成员的询问;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表达意见。馆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

不得对议题事先定调,不作引导性发言。

    (四)对讨论中意见分岐较大或发现重要情况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后再作决策。

    (五)事项决策过程实行纪实制。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对集体决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事项,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七条 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10个,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党务、纪检、党风廉政、人事工作和综合行政工作;负责本馆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以及文秘公文处理工作;负责业务来访、对外交流、相关业务帮扶及后勤接待工作;负责对接博物馆理事会、博物馆之友会、方介堪艺术研究会日常工作;统筹全馆各类日常采购及总务工作;负责全馆物业管理和食堂运行工作;牵头万人评议、文明单位创建、馆务公开等相关工作。

(二)计划财务部。负责全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财务预决算编制调整及财政资金核算执行、项目绩效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本馆及专题博物馆国有资产的配置、管理、报废工作,牵头单位内控制度建设工作。参与全市国有博物馆、非国有博物馆建设规划编制的业务指导工作。

(三)综合安全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做好全市文博、

文保单位的安全业务指导工作;负责本馆、市直文保单位、考古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及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文物展品运输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以及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执行;负责组织全馆抗灾救灾、业余文保员业务、物业保安队伍的管理与培训等相关工作;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文物安全防范措施;负责安全保卫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指导县市区文博单位、专题馆、非国有博物馆综合安全保卫、安全设施、安全措施等工作。

(四)数字信息部。负责全市数字化赋能文博事业的概念构架、数字博物馆建设、应用工作,文保单位、考古工地等相关基础数据采集、整理、推广应用工作,完善文博数据库平台建设并与省市相关数字平台互通互联对接工作;负责本馆数字博物馆建设、文博数字工作平台、文博数据库管理、安全维护等工作,文博信息采集推送等工作,实现博物馆相关数据共享;负责各种适用于本馆工作任务范围的数字技术的应用研究工作;负责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出版物、藏品、展陈等工作信息的数据采集、整理、应用工作;负责全馆计算机基础知识普及、网络管理专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文博单位、非国有博物馆开展数字信息化工作。

(五)学术研究部(东瓯文化研究室)。负责课题领衔

制度的制定及实施,做好年度重点课题项目汇总申报、并抓好进度跟踪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文化文物的科学研究、学术研讨、名家名人纪念学术研讨会等活动以及活动讲话稿的撰写;配合策展人做好自主策展文案的起草、审核、把关;负责《温州文物》等各类图书资料编辑出版工作等;负责东瓯文化的调查、研究、保护、宣传等工作;指导县市区文博单位、非国有博物馆开展学术研究工作;指导县市区文博单位课题领衔制度的推行与实施。

(六)社会服务部(专题博物馆管理中心)。负责全馆各类宣传教育、文化驿站、夜开放、文物点阅、文物鉴定等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活动的组织执行;负责公共形象的推介工作;负责文创产品的开发;负责讲解员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媒体新闻采访宣传工作;负责各类新媒体平台的宣传工作;负责博物馆开放管理工作,健全服务流程与制度,负责票务管理、参观接待、观众咨询服务、观众群体调查与研究服务工作;负责直属专题博物馆日常开放管理工作;做好全市民办非国有博物馆规范化建设工作;做好非国有及基层博物馆的帮扶工作,推动博物馆联盟机制等;

(七)陈列展览部。负责年度重点自主策展项目、年度重

要节庆展览计划方案的制定与报备工作;负责本馆及直属专题博物馆展览的技术设计、陈列布展工作;开展馆际交流,负责引进、输出、交流的陈列展览和社会申请展等策展工作;负责策展人制度的制定及实施;指导县市区文博单位、非国有博物馆开展陈列展览活动等工作。

(八)藏品典藏部。负责文物藏品的征集、保管、复制、

修复、安全工作;负责社会各界的文物捐赠;负责考古出土文物的移交、保管;负责文物库房管理、提升、改造工作;指导全市文博单位库房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文博单位、非国有博物馆开展藏品管理工作。

(九)文保部。承担温州市域范围内各级文保单位、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的技术指导工作;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建立文物资料信息库工作;协助编制审核各级文保单位的推荐申报资料和各级文保单位的“四有”档案;承担文物保护规划、保护方案、施工图等技术审查工作;承担温州市本级各直属文保单位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通过第三方购买服务、私有产权置换等方式落实文物分级分色管理;落实文物属地管理,配合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瓯江山水诗路、东亚文化之都、历史街区改造等重点中心工作;对温州各县(市、区)的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十)考古中心。配合城市基本建设,承担温州全市范围内地下文化遗产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协助世界遗产申遗保护等工作;负责考古出土文物的修复、整理、临时保管和研究;牵头科技考古实验室的建设管理;负责对各县(市、区)考古调查、清理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十八条 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领馆领导班子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二分之一职工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章程草案和章程修正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本馆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

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馆长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管理层提出的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

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岗位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本馆职工代表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管理层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本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章程、本馆规章制度和本馆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以及本馆和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  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四条  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所务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四十条  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二条  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依照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馆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中共温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中共温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是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对单位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温州博物馆(温州市文物保护考古所、温州市东瓯文化研究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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